3D打印技术的实现离不开3D打印机。打印数据模型需在打印机中进行设置,随后将粉末状金属或其他可粘合性材料加入打印机,通过逐层打印逐渐形成最终打印物。
在计算机上制作的源文件(CAD文件)常因格式问题无法直接打印。为使3D打印机识别文件,需将CAD文件转换为STL格式。STL格式文件可广泛传播,支持数字形式传输。数据建模后,将建模以STL格式导出,进入MakerBot等切片软件,通过移动旋转模型建造所需模型,复制到3D打印机后设置打印内容即可获得打印作品。
上世纪八十年代,Autodesk公司创造了最早的CAD文件制造软件。AutoCAD基于CAD文件制造软件发展而来,是高端软件,能直接在屏幕上展现三维或二维模型。其应用的数据文件是扫描建模或平面打印的基础性文件,通常呈现为“3D设计图”,由用户设计上传并与3D打印机结合制作3D打印产物。能保存CAD设计软件成果的文件被认定为CAD设计文件。
随着多媒体及Internet的迅速发展,3D打印文件传输十分便捷。主要传输来源为Thingiverse和Google的3D模型数据库等提供3D模型的网站。这些数据库存储海量数据文件,用户登录后可免费获取或上传设计图。依托网站等共享平台,结合3D打印机可快速获得产品。“战锤”人物模型案是Thingiverse共享平台的实践案例,公司向平台发布移除文件通知的行为提醒需考量文件共享平台的侵权问题。
为找出3D打印涉及的著作权侵权关键问题,首先需理清思路,优先考虑3D打印是否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若3D打印涉及的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打印内容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则不构成侵权;若未获授权,需考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若不属于则构成侵权。
各国对作品的规定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作品应满足复制性,具备复制性即可能被认定为广义作品;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作品不以复制为唯一要素,最重要的是体现人类精神思想,是自然人的精神体现。笔者认为作品应具备两大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特征,是能通过一定表现形式展现的智力成果;二是具备表达精神思想的特点。只有具备这两大属性,才能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相契合。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保护的作品,根据第三条,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但对于3D打印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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